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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5-02-06 16:18     (点击: )

校政〔2009〕14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九年六月九日

 

 

安徽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学分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级(含编入2009级的在校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新生患有不符合入学标准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缓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九条  在校学生经学校批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分制包括选课制度、主辅修制度和弹性学年制度等。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通过选课的方式选定修读的课程,并完成选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对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即在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学生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二分之一者,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具备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必须重学。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考核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研究确定。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或两者结合方式,也可采用撰写论文、上机考试、口试、实际操作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因课而异,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平时成绩主要由学生出勤、平时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习题)、平时测验等组成,在课程考核前综合评定,并告知学生本人。各教学单位应对平时成绩严格管理,同一课程的平时成绩应采用相同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在60分及以上视为该课程考核合格,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若因病或身体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教务处批准,由体育部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体育、科技竞赛和集训等活动,所选课程学习受到影响,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考核前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缓考;参加正常考核但成绩不合格者,可考虑该课程成绩上浮(总分为100分的课程,最大幅度不得超过10分),上浮后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记作60分;60分以下者,按原分数记载。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均以60分记载,并获得该课程学分。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重学课程的成绩与该课程原成绩相比,按较高成绩记载。学生课程成绩载入安徽理工大学学业成绩表,并纳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核过程中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登记成绩时作“作弊”、“违纪”、“旷考”标记。“作弊”、“违纪”、“旷考”的课程,学校不予补考。对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学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合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合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重学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缓考。若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缓考申请,学院(部)同意、校医院等部门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与补考一起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参加补考或学校不予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学。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学多次,直至重学合格。重学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合格,但学生对课程成绩不满意,经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重学该门课程,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选修课,未取得学分可以重学,也可以改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它选修课,但必须修满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程的重学采取单独编班或插班的方式进行,选修课程的重学采取插班的方式进行,学生跟班参加学习。

第六章  学分替代、互认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  转学学生在外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或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学院(部)审核确认后,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可代替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我校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一)当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0;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1.0;课程绩点最高5.0;

(二)当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1.0 +(课程成绩-60)×0.1(其中,课程成绩:课程成绩经四舍五入取整)。

第三十一条  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学位授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绩点、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按如下公式计算:

某一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绩点数;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考勤、考场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计等教学环节均应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及学生管理部门执行。考勤纪律要求如下: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而擅自不到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二)无故不参加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

(三)学生到外单位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服从带队教师领导,严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离队。

(四)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由学生辅导员掌握、登记。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申述充分理由。请假两天以内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部)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续假批准手续同上。假满返校后,要到学院(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所修读课程考核,考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学生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座位号就座,并将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核查,无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者不准参加考试;

(二)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凡考试未要求使用的参考资料、笔记、通讯工具和笔记本电脑等一律不允许带入考场,违反者以违纪论处;

(四)学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前,必须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五)对装订好的试卷,不得私自拆散,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六)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得交头接耳、互相讲话、东张西望、传递物品、任意走动;

(七)学生不得就试题内容向监考人员提问,若因字迹模糊不清或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如需草稿纸,可举手向监考人员领取,不得随意用其它纸张代替;如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教师代借,不得自行其事;

(八)考试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考场,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对折后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无误,经同意后方可按顺序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十)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纪处置:

(一)在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者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字迹的物品等资料进入考场者;

(二)闭卷考试时,在考场课桌上或者其它文具、用具上刻划或者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者;

(三)在试卷上作标记者;违反规定拆开装订的考卷或撕开草稿纸者;

(四)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座,或者私自调换座位者;在考场内有讲话、东张西望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

(五)考试结束时仍强行答卷者;私自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者;考试开始不到30分钟自行退场者;

(六)交卷离开考场后,在考场外大声讲话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议论,且不听劝阻者;

(七)考试后,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和评分致使教师建议给予违纪处分者;

(八)借故与监考人员争辩、纠缠,影响考场秩序,干扰他人考试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三十五条  违纪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登记成绩时作 “违纪”标记。违纪课程不予补考。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置:

(一)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者;

(二)闭卷考试时,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开以及摘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如书籍、笔记、作业、电子辞典等)者;

(三)考试中随便与别人说话或者做手势者,或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且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再次违反者;

(四)考试中传递试卷或者各种纸条者;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者为偷看提供方便者;

(五)参与团伙作弊、组织团伙作弊者;

(六)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互换试卷,替他人代做试卷的双方;

(七)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八)擅自更改自己的试卷类别、姓名、准考证号码者;

(九)利用其它方式进行作弊者。

第三十七条  作弊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登记成绩时作“作弊”标记。作弊课程不予补考。

第三十八条  作弊未遂者为严重违纪,严重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上述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适用于教务处或教务处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安排和组织的各种考试。监考人员或者巡考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和作弊后,在有关学生的试卷上签名;无考卷时,应当有两位监考人员同时签名认定。

第八章  免听与免修

第四十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在校期间免听课程累计不得超过6门。

第四十一条  免听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免听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部)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

(二)学生持《免听自学登记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免听课程按正常修读课程对待,学生应主动与授课教师保持联系,按照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四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简称编下)的学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部)批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免修的课程无需参加考核,自动获得学分。

第四十三条  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水平测试,合格者可申请该课程的初级阶段免修。获得初级阶段学分(以水平测试的分数记载成绩)者,可直接修读该课程的高级阶段。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或其他途径,认为已掌握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一课程的内容,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并填写《免修申请表》(如该课程有实践性环节,应先修完全部实践性环节并提交实践报告),经该课程主讲教师、学院(部)审查同意,教务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免修。

第四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一、二年级学生,先期修读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所在专业前5%者,可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学分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或者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者;

(六)学科跨度较大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提出推荐意见,拟转入学院(部)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或分管校长审定许可,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我校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者,应当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定许可,以学校文件形式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并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省招办加盖印章的录取名册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以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函件等。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一)申请休学或者应当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部)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休学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休学期满,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核实报教务处核准。学生复学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四)经过学校审查,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一章  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况者,给予退学警告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同一门课程的重学不累计计算学分)。

一年级累计取得学分(经补考后)≤30;

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经补考后)≤70;

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经补考后)≤115;

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经补考后)≤165(五年制专业)。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工作结束后,统计四个年级学生先期取得的累计学分数,对满足编下条件的学生,经核实,报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编下手续。

退学警告由学院(部)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编下次数超过两次者。

(二)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或各学期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超过6年者,五年制本科生超过7年者(不含服兵役)。

(四)休学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除本人申请退学外,达到上述其它退学标准者,由学院(部)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院(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部)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同时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经学院(部)、学生处、教务处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退学学生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四)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可在其网站上及公告栏公告一周,一周后视为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五)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校学工〔2005〕31号)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达到毕业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学籍所在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四年制)或第七学期(五年制)初,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在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

(二)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的85%以上,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者,可予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二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满8学分者、素质拓展学分不满4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规定学分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四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第二年3月至5月间,向学校申请重考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或申请重做未获得学分的实践性环节一次,考核合格,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否则,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三章  辅修专业

第六十六条  主修专业是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确定的专业,辅修专业是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助修读的专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4者,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且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四章  学位与双学位

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不授予学位。

第七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者,不授予学位。

第七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双学位。具体细则详见《安徽理工大学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学位〔2009〕2号)。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籍事务,经学院(部)签署意见后的其他手续,应由学院(部)教学秘书或学生辅导员代办。

第七十三条  2009级以前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政〔2005〕48号)执行。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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