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和我省高校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我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工〔2007〕12号)第十条规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困三个档次。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助奖学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工〔2007〕12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本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经学校奖贷评审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确定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校学工〔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