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并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助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工〔2007〕12号)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奖贷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天,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到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